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製造科技研究所前副教授孫殷同,因未能在校方規定的八年期限內完成升等,成為「限期升等」制度下的又一例震撼案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認定北科大不予續聘的處分程序合法,駁回孫殷同請求撤銷資遣的行政訴訟。這起案件的爭點不在於研究表現好壞,而在於當大學自主權撞上教師工作權時,孰輕孰重,法院給出了明確的答案——但對高等教育圈來說,真正的問題才剛開始。
八年大限:大學教師的隱形天花板
孫殷同自2015年2月1日起受聘為北科大專任副教授,依校方「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副教授須於起聘八年內完成升等,否則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換句話說,這是一場從入職第一天就開始倒數計時的生存競賽。校方在孫殷同任職第六年起啟動輔導機制,成立輔導小組進行多次訪談與升等輔導,但最終仍未能挽回局面。
這並非北科大獨創的制度。教育部自民國100年起推動「限期升等」政策,要求各大專校院在聘約中明定教師升等期限,目的在於促進教師學術成長、提升教研品質。不過,這套制度上路十多年來,爭議從未斷過。支持者認為這是維持大學競爭力的必要之惡,反對者則批評這是將教師當成「學術契約工」,用行政手段解決學術問題。
三度叩關:13篇SCI論文為何不夠?
孫殷同在八年期間共發表13篇SCI或SSCI論文,其中7篇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學術產出並非一片空白。然而,他三度申請升等教授,前兩次因無法取得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而自行撤回,第三次則遭系教評會以「研究缺乏特殊創見、獨立研究能力不足」為由否決。
問題來了:13篇國際期刊論文,在台灣多數國立大學的評鑑標準中,絕對稱得上「及格」甚至「中上」的產出。但孫殷同的升等案卻三度鎩羽而歸,甚至連「畢業考」的機會都沒有,最終被迫離開教職。他在訴訟中主張,校方的評量缺乏具體量化標準,且其授課使用的Mastercam軟體遭刪除、被調往五專部授課,導致教學評量受影響,卻未獲充分考量。
法院的立場則相當明確:大學基於自治權,本得透過聘約及相關辦法規範教師升等義務。校教評會審議時已就孫男的論文數量、研究計畫內容、是否具獨立研究能力及教學服務表現進行討論,並非僅以未升等為唯一依據。換句話說,程序合法,內容合理,法院無從置喙。
編輯觀點:這起案件最大的警訊不是「教授被資遣」,而是「大學自主權」與「教師工作權保障」之間的失衡風險。從產業面來看,台灣高教正面臨少子化與國際競爭的雙重夾擊,各大學為了提升排名與論文產出,勢必愈來愈依賴「限期升等」這類績效工具。但問題在於,當制度缺乏明確的量化基準,審查過程又充滿「特殊創見」「獨立研究能力」這類抽象名詞時,教師根本無從預判自己是否達標。說穿了,這不只是孫殷同一個人的悲劇,而是整個台灣高教評鑑體系黑箱作業的縮影。如果大學不能拿出更透明的評量標準,類似的訴訟只會愈來愈多,最後受傷的不只是教師個人,更是台灣學術界的整體信譽。
法院判決的關鍵轉折:程序正義 v.s. 實質審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邏輯,可以拆解為兩個層次:第一,程序面——北科大有沒有依法行事?法院認為,校方在孫男未通過升等前,已成立輔導小組進行多次輔導,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時也讓孫男列席陳述意見,程序無違法之處。第二,實質面——校教評會的判斷有沒有明顯瑕疵?法院認定,教評會已就論文數量、研究計畫內容、獨立研究能力、教學與服務表現進行討論,並非恣意為之。
值得留意的是,法院對孫男主張的「教學資源遭刪減」「調任五專部」等抗辯,僅以「不足以推翻校方判斷」一語帶過。換個角度想,這其實反映了司法實務對大學專業判斷的尊重程度——只要教評會的組成與程序沒有重大瑕疵,法院幾乎不會介入審查其評量結果。這道門一旦關上,教師在類似爭議中幾乎沒有翻案空間。
- 限期升等並非台灣獨創:美國、日本等國的高教機構也有類似制度,但通常伴隨更明確的量化指標與申訴機制。
- 合著人證明成致命傷:孫男前兩次升等申請因無法取得證明而撤回,凸顯跨領域研究的「貢獻認定」在升等審查中的模糊地帶。
- 輔導機制形同虛設?雖然校方在第6年啟動輔導,但對一位需要「從副教授變教授」的學者來說,兩年的輔導期恐怕遠不足以扭轉研究方向的質變。
不只是孫殷同的問題:高教評鑑的結構性困境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關注,不只是因為當事人是北科大教授,更因為它揭露了台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的結構性困境。一方面,大學為了維持國際排名與競爭力,必須用各種績效指標來「篩選」教師;另一方面,當教師在制度中落敗時,卻往往連明確的失敗理由都得不到。
孫殷同在訴訟中提出的疑問——「研究表現不佳的具體量化標準是什麼?」——堪稱百萬大學教師的共同心聲。現行升等審查中,「研究缺乏特殊創見」這類評語幾乎等同於「你沒過,但我不告訴你為什麼」。這種黑箱式的評鑑文化,不僅對當事人不公平,更會讓年輕學者產生集體焦慮:與其投入長期、高風險的基礎研究,不如追求短線、可量化的論文產出,至少能確保「符合基本門檻」。
說真的,這已經不只是孫殷同一個人的勝敗問題,而是整個台灣高教體系是否願意面對評鑑透明化改革的考驗。北科大在這起案件中贏了官司,但輸掉的可能是外界對其評審公正性的信任。
下一步怎麼走?給學界與教師的三個務實建議
這起判決雖然塵埃尚未落定(全案仍可上訴),但對仍在限期升等制度下奮戰的學者們,已經釋出明確的警訊。如果你問我,從實務面來看,有三件事值得所有大學教師——尤其是新聘教師——立刻放在心上:
第一,搞清楚遊戲規則,而且要白紙黑字。每所大學的限期升等辦法細節不同,但核心邏輯一致:時間到、沒過、走人。不要等到第六年才開始緊張,入職第一天就該把升等辦法從頭到尾讀三遍,特別留意「特殊創見」「獨立研究」這類抽象標準在過去幾年如何被系所實際操作,想辦法量化成具體目標。
第二,合著者證明不是小事,是生死關頭。孫殷同的前兩次升等申請都卡在「無法取得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這對跨領域或大型研究團隊的學者來說,是極大警訊。從現在開始,養成每一篇合著論文都留下完整的貢獻記錄與書面授權,不要等到升等前才回頭拜託合作者補簽。
第三,教學與服務表現要有「可記錄的軌跡」。孫殷同主張教學資源遭刪減影響評量,但法院認為不足以推翻校方判斷。這告訴我們:與其事後主張「校方害我表現不好」,不如平時就建立完整的教學評量紀錄、課程設計創新證明、學生反饋檔案,讓你的教學與服務貢獻具體可見,而不是靠一張嘴在教評會上辯護。
展望與影響:下一個孫殷同在哪裡?
這起判決的深遠影響,恐怕才剛剛開始發酵。對大學端來說,法院的背書意味著「限期升等」制度獲得司法認可,未來各大學只會更堅定地執行這套遊戲規則,不太可能因為個案爭議而放寬標準。對教師端來說,工作權的保障邊界被進一步限縮,尤其是年輕學者,將面對更沉重的績效壓力。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起案件也為台灣高教界敲響了一記警鐘。如果大學持續用模糊的標準來評判教師的生死,卻不願建立更透明的審查機制與申訴管道,那麼孫殷同絕對不會是最後一個走進法院的教授。真正的問題不在於「該不該限期升等」,而在於「該如何讓升等審查更公平、更可預測」。這個問題,北科大給不出答案,法院也給不出答案——答案在每一所大學的教評會會議室裡,在每一次評審委員舉手投票的瞬間。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限期升等未通過,教師有哪些救濟管道?
教師可先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申訴駁回,可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最後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實務上法院對大學教評會的專業判斷高度尊重,翻案難度極高。
SCI/SSCI論文數量足夠就一定能通過升等嗎?
不一定。論文數量只是基本門檻,教評會更看重「研究是否有特殊創見」「是否具備獨立研究能力」等質性指標。跨領域或合著研究需要特別注意貢獻度證明的完備性。
校方可以在聘約中規定「未升等即資遣」嗎?
可以。法院歷來見解認為,基於大學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校方得在聘約中明定升等義務與違約效果,只要程序合法、標準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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