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懲戒法院長李伯道性騷擾霸凌案宣判:撤職停用一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於26日就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涉及性騷擾及職場霸凌一案作出判決,裁定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當事人可提起上訴。本案係性騷擾申訴、法官評鑑及監察院雙重彈劾三案併案審理,為近年司法界重大懲戒案例之一。

性騷擾案起源:申訴成立後啟動彈劾程序

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遭控性騷擾女性部屬,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評議後認定性騷擾案成立,隨即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法評會審查後認定有懲戒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曝光之前,李伯道已火速申請退休並獲准,此舉引發外界對司法人員迴避懲戒機制的關注。監察院隨後立案調查,認定李伯道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嚴重損害法官形象,依法通過彈劾,將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對於監察院的彈劾決議,李伯道發表聲明表示,監察院係憑「三人成虎」的口述,刻意羅織罪名,強調自身清白。

霸凌指控:對女性部屬持續濫用職權

除性騷擾案外,監察院於114年間就李伯道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任內的另一起案件通過彈劾。調查指出,李伯道對女工友及女科長提出苛刻要求或任意責罵,持續性濫用職權,以不當、羞辱性言詞貶低當事人人格尊嚴,構成職場霸凌。該彈劾案同樣移送懲戒法院,並由審理性騷擾案的同一合議庭一併審理,於26日一同宣判。

判決結果與後續程序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綜合審酌性騷擾及霸凌兩案,最終裁定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依程序規定,本判決尚可提起上訴,案件是否進入上訴審理程序,有待後續觀察。

本案自民國112年性騷擾申訴成立迄今,歷經法評會評鑑、監察院兩度彈劾及職務法庭審理等多個程序,涉及司法人員的品行審查與職務懲戒機制,受到法律界及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後續上訴結果及相關司法人事制度的檢討方向,仍有待進一步發展。

常見問題解答

李伯道案的懲戒處分內容為何?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裁定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當事人依法可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

本案涉及哪些指控?

本案涉及兩大面向:其一為李伯道於民國112年3月遭控性騷擾女性部屬,經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定成立;其二為其擔任懲戒法院院長期間,對女工友及女科長以不當言詞持續責罵,監察院認定構成職場霸凌並通過彈劾。

監察院對本案的立場為何?

監察院調查後認定李伯道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嚴重損害法官形象,先後就性騷擾案及霸凌案兩度通過彈劾,將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