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王姓男子原定從金門搭機前往台北,卻在登機後與家人口角,臨時決定放棄搭乘,最終由航警人員帶離飛機。這起突發事件導致該班機延誤半小時起飛,影響了同機一百多名旅客的行程安排。針對這群無辜受影響的旅客能否提出求償,律師劉珞亦分析指出,其成功機率並不高。
金門班機突發狀況:旅客拒搭致航班延誤
這起發生於金門的班機延誤事件,起因於王姓男子在機艙門關閉後,突然改變主意不願搭機。據了解,機長接獲通報後,立即聯繫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金門分駐所員警與航空公司主管登機協調。最終,王姓男子下機,而其妻子與小孩則繼續搭乘該班機前往目的地。這起事件不僅造成航班延誤,也打亂了其餘百餘名旅客的原訂計畫。
同機旅客權益受損?各方反應與法律觀點
此事件在金門坊間引起廣泛討論,許多民眾質疑「乘客不知道可不可以求償」、「應該要賠款,浪費機組人員和乘客時間」、「其他旅客的權益呢」。律師劉珞亦對此提出兩大法律角度進行探討,分析旅客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
旅客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之可能性
針對同機旅客是否能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律師劉珞亦解釋,此類請求主要依據《民法》第654條及第231條所規範的旅客運送契約之遲延責任。儘管《民法》第654條第1項確實提及旅客運送人(即航空公司)對「旅客因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條文中也明確指出「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航空公司在實務上常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作為抗辯理由。
此外,該法第654條第2項規定:「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劉珞亦律師強調,儘管此條文看似在不可抗力情況下仍需賠償,但關鍵在於「交易習慣」。如果「另有交易習慣」,則可能無需賠償。例如,根據《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3條規定,國內航線遲延15分鐘以上、國際航線30分鐘以上,航空公司需告知旅客;但若要涉及退票或賠償,通常需延遲逾5小時以上,且乘客未接受運送人安排,才得向原售票單位辦理退票,運送人不得收取退票手續費。這意味著,一般情況下,短時間的延誤可能難以構成航空公司賠償的責任。
旅客向拒搭乘客請求賠償之挑戰
至於同機旅客能否直接向臨時拒搭的王姓男子請求賠償,劉珞亦律師認為這更為困難。他指出,由於王姓男子與其他旅客之間並無直接的契約關係,因此若要請求賠償,需循侵權行為途徑處理。然而,這必須證明王姓男子是「故意且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並且旅客需提出「具體財產損失單據」,這在法律實務上是非常難以舉證的。
後續觀察:法律實務與旅客權益保障
律師劉珞亦總結表示,這起事件的飛機延誤時間僅約半小時,導致同機旅客在法律上很難舉證因此造成巨大的實際損失。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同機旅客欲提出求償將面臨諸多挑戰,成功的機率不高。他建議,除了法律途徑外,旅客可能僅剩相關的保險權益可供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