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總結:香港政府最新修訂《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賦予警方與海關擴大權力,特別是針對電子設備的「強制解鎖」條款,引發社會對個人隱私與人權保障的深切憂慮。
核心要點
- 強制解鎖權力擴大: 根據於3月23日生效的《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警方可要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 拒絕或虛報後果嚴重: 若拒絕提供密碼,經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若提供虛假或誤導資訊,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3年。
- 「指明人士」定義廣泛: 除了被合理懷疑干犯國安罪行者,任何擁有、管有、獲授權接達、使用或知悉該設備密碼的人士,都可能被歸類為「指明人士」而需配合調查。
- 無手令搜查爭議: 雖然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通常需法庭手令,但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補充,在「極端及例外情況」下,例如危害國安罪行即將發生且無合理時間申請手令,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職級人員可無手令行使相關權力。
- 海關與網路訊息管制權力擴增: 新細則賦予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的權力;警務處處長經保安局局長批准,亦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或網路服務商移除或禁制危害國安的電子訊息。
- 政府強調與國際接軌: 香港政府表示,類似的「強制解鎖」條文並非香港獨有,包括英國、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執法人員亦有相對應的權力。
- 法律界質疑保障不足: 法律學者黎恩灝與黃啟暘指出,相較於英國等國,香港新細則中警方行使權力的門檻可能更低,例如英國要求在搜查令外,需另行申請索取密碼手令,經司法審查,這顯示香港的司法把關恐不足以充分保障個人隱私權。
一句話結論
總體而言,這次《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修訂,雖政府強調旨在適應現代執法需求並符合國際慣例,但其賦予執法部門的廣泛權力,特別是電子設備的強制解鎖條款,仍舊引起社會各界對個人隱私權和程序正義的深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