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房屋稅新制114年起實施</h2>
<p>財政部於近日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做出重要調整。根據最新規定,自114年期起,原本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他人而變為應稅房屋,將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此項調整主要目的是為減輕新屋主取得房屋當期的租稅負擔。</p>
<h2>納稅義務基準日明確化</h2>
<p>財政部說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將於1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114年期房屋稅將首次適用新制。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原先的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計徵,並明定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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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財政部強調:「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則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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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稅制調整考量與影響</h2>
<p>財政部指出,實施2.0新制後,為使房屋稅與地價稅這兩種持有稅的課稅原則一致,特別發布此解釋令。若房屋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完成移轉,後手將成為該年度的納稅義務人。</p>
<p>舉例來說,若民眾投標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免徵房屋稅,但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後,115年期房屋稅仍可免徵,自116年期起才會恢復課稅。</p>
<h2>常見問題 FAQ</h2>
<h3>新制何時開始實施?</h3>
<p>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將於113年7月1日實施,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適用。</p>
<h3>免稅房屋移轉後何時開始課稅?</h3>
<p>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例如115年完成移轉,則116年起開始課稅。</p>
<h3>納稅義務基準日如何認定?</h3>
<p>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度納稅義務人身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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