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經理胡文埕,因在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收受高達新台幣623萬8000元的回扣,遭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起訴。此案經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後,台灣高等法院今(日期請參考新聞發布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胡文埕有期徒刑4年,並諭知部分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事件核心:前副總涉收回扣逾六百萬
根據法院新聞稿指出,胡文埕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退休為止,擔任股票上市公司南港輪胎的執行副總經理,主要負責公司模具部品等重要採購業務,為南港輪胎公司所委任的經理人。案情追溯至99年9月前某日,輪胎模具製造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公司副總經理陳文章,為爭取更多模具訂單,向胡文埕提議,將以南港輪胎公司向天盛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採購新製模具金額的2%、3%或1.5%,作為「饋贈款」給予胡文埕。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查明,天盛公司自100年中秋節過後,便將支付予胡文埕的回扣款項計入模具報價中。胡文埕則自101年春節起至103年春節前夕,陸續收受這些回扣款,總計金額高達新台幣623萬8000元。此舉直接導致南港輪胎公司採購成本增加,蒙受了實質的財產損害。高等法院認定胡文埕確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對於其上訴否認犯行的主張,法院審理後認為不可採信。
審理過程與各方判決理由
本案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處胡文埕有期徒刑4年10月。然而,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判決結果出現了變化。高等法院考量到胡文埕已與南港輪胎公司成立民事和解,並已全數給付賠償金額300萬元,認為原審判決對此攸關量刑審酌及犯罪所得沒收的事項未及充分考量,因此撤銷原判決。
高院指出,雖然胡文埕否認犯行,但其收取回扣的事實明確。二審在綜合考量胡文埕的犯罪情節、對公司造成的損害,以及其後續與被害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的態度等一切情狀後,最終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這顯示了法院在量刑上對於被告彌補損害的努力給予了一定程度的審酌。
犯罪所得沒收與後續觀察
關於犯罪所得的處理,高等法院明確表示,胡文埕所收取的623萬8000元回扣款即為其犯罪所得。在扣除其已與南港輪胎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的300萬元賠償金後,餘下未扣案的323萬8000元,除了應發還給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法院亦宣告予以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追徵其價額。此判決強調了不法所得必須被追繳,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公司治理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