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入京華城、政治獻金等弊案,近日一審宣判合併判處17年有期徒刑,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然而,判決結果中未認定柯文哲收受新臺幣1500萬元一事,成為各方議論的焦點。為何法院對此筆款項未予認定?這背後所牽涉的法律邏輯與證據認定,值得我們深入剖析。
現象觀察:京華城案一審判決的爭議焦點
在京華城案的一審判決中,前臺北市長柯文哲被重判17年,同時法院也針對相關不法所得進行了大規模沒收。其中,柯文哲個人被沒收新臺幣1260萬元,市議員應曉薇5250萬元,威京集團旗下的鼎越公司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6134萬6790元,以及柯文哲與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共同被沒收827萬1095元。然而,判決內容中對於外界關注的「阿北是否有收受1500萬元」並未給予肯定認定,這讓許多人感到疑惑。
對此,律師林智群透過臉書發文,深入分析了一審判決未認定1500萬元的原因。他指出,法院主要認為柯文哲在Excel檔案中註記的「1500,小沈」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的要件。這項認定,是理解判決邏輯的關鍵起始點。
原因剖析:1500萬元未被認定的法律依據
首先,法院認為柯文哲的Excel檔案雖具帳冊性質,但充其量僅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也就是法律上的「自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的自白必須要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這意味著,單憑柯文哲自己的筆記,並不足以構成定罪的證據。
其次,儘管柯文哲曾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法院認為這段對話的內容,也可能指的是另筆210萬元,而非沈慶京另外交付的1500萬元。這使得這段口頭陳述無法有效補強1500萬元款項的收受事實。因此,一審判決未能認定柯文哲收受1500萬元,是法院認為其在Excel檔案中註記的「1500,小沈」屬於被告的「自白」性質,且缺乏足夠的補強證據來支持此項自白。
林智群律師對此表示:「法官認定阿北在excel檔寫的『1500,小沈』,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他個人也認同,市長的記帳內容不屬於其職務上的業務紀錄,這點認定沒有問題。
影響評估:補強證據的範疇與潛力
話說回來,林智群律師也提出了獨到的見解,認為檢察官在後續審理中仍有補強證據的空間。他指出,柯文哲自行記錄的Excel帳冊,雖然不屬於業務文書,但由於是其個人私密且詳盡的經濟帳目,如同日記般記載著誰給了他錢,因此具備了「特別可信性」。
有趣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以下的規定,主要是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因此,被告柯文哲自己寫的內容,無法直接依照第159條之4第3款「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獨當一面作為證據,確實需要補強。然而,林智群律師強調,檢察官起訴的重點在1500萬元,但Excel表中還有其他款項的記載,例如「范有偉500」和「謝國樑200給邱佩琳轉交給阿北」等。這些非起訴範圍的款項,柯文哲都曾承認收到。
林智群律師認為:「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因為不是檢察官起訴範圍,不屬於阿北自白的範圍,若能與非起訴範圍的款項相互印證,應該可以做為補強證據,為1500萬元的認定提供關鍵的補強力量。
趨勢預測:未來審級可能的攻防策略
展望未來審級,對於1500萬元款項的認定,攻防重點勢必會轉向如何有效地運用這些「非起訴範圍」的記載與證詞,來強化對1500萬元收賄的指控。檢察官若能針對Excel帳冊中其他已獲被告承認的款項,進一步串聯金流與相關證人證詞,或許能建構更為完整的證據鏈,滿足法律對自白補強證據的要求。
這場法律攻防不僅考驗檢察官的舉證策略,也將挑戰法院在證據採納上的彈性與嚴謹。社會大眾對於此案的關注,也將持續聚焦於後續審理能否釐清所有疑點,特別是針對這筆1500萬元款項的最終認定。有網友便直言:「若是二三審檢察官能夠進一步拿到金流實證,這一條就坐實躲不掉了」,顯示社會對於直接證據的期待。
總體而言,京華城案一審判決未認定柯文哲收受1500萬元,凸顯了法律對於證據嚴謹性的要求。未來,此案的進展將會是檢察官如何運用間接證據,並透過其他款項的佐證來強化指控,這將考驗其舉證策略與法院的證據採納標準。